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 (不含駕駛本人) ,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本公司應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請求權人給付保險金。
●理賠範圍及給付標準:
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給付項目: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 殘廢給付。
(三) 死亡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成殘廢後,因同一事故致成死亡者,請求權人得請求之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已給付之
殘廢給付金額為限。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
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之相關醫療費用,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及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
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
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受害人在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
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及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補償時,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殘廢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一百七十八項。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殘廢等級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表之規定,其給付金額自四萬元(第十五等級)至一百五十萬元(第一等級)
●死亡給付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本保險每次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每一人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及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之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一百七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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