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爭議 別忍氣吞聲

老陳在90年6月幫兒子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個人傷害險,投保時,他兒子還是學生,職業等級屬於第一類。後來老陳兒子到航空公司修護工廠擔任訓練學員,職業等級變成保費較高的第四類,但來不及辦理投保職業等級變更,便因有人在住所附近縱火,吸入濃煙死亡。

老陳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要依職業等級第四類折算給付保險金。

老陳曾因此到保發中心申訴,保發中心調處也認為保險公司應全額給付,但保險公司仍不理會;後來老陳到法院打官司,彰化地方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全額給付老陳。

地方法院認為,職業等級變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通知義務,主要是讓保險公司可依增加危險程度增加保費;但如果事實證明事故發生跟職業等級沒有困果關係,就應做有利被保險人的解釋,不應打折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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