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11)日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凡投保滿一年的勞工,子女三歲前父母都可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半年,並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領取,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最快明年上半年施行。

由於勞基法已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長到65歲,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也一併將失業給付請領年齡,從60歲放寬到65歲。行政院表示,以前勞工失業時如超過60歲就不能請領失業給付,新法則放寬到65歲;身心障礙與中高齡失業給付請領,也由現行的六個月延長到最多九個月。

修正草案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子女三歲前,父、母都可各自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半年,但請領時間必須錯開,草案也規定,請領津貼期滿時,子女年齡須在三歲以內。

現行規定,失業給付發放標準是勞工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六成、最長可領六個月。但勞委會考量中高齡(45歲以上)及身心障礙失業者(領有證明者),平均失業期較一般勞工長,再就業困難,因此參考國外立法,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最長可到九個月。

失業勞工若有扶養眷屬,將可加成,最高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八成,第一個小孩可領七成,第二個小孩領八成,但前提必須是配偶無工作、或有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子女。

 

【2008-09-12/經濟日報/A16版/綜合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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